湖北银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执153、296、297、29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武汉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幺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陈利,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申请执行人:褚金涛,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湖北银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利、刘斌、褚金涛与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第三人湖北银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湖北银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湖北银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175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志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虞新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