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1执10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艺展路29号艺展中心B5栋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572016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500000元、受理费4720.5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胜分期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粤1971执10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胜未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沛潮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