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树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13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艺展路29号艺展中心B5栋2A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工业区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娜,女,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0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7月3日向上诉人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