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7民初805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亿企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亿企莱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66.25元(原告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33.12元,由原告东莞市红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