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4439号
原告:湖北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岑农场集镇十一支沟东。
法定代表人:程世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祖志、王周加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代理人:杨志、何子懿,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同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仲裁裁决不服,已先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案号为(2020)鄂0302民初3951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本案应并入(2020)鄂0302民初3951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302民初395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京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