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旋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凯旋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樟木桥加油站有限公司、汤国正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1民初3213号
原告:江苏凯旋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路199号沃得雅苑2幢第1-2层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樟木桥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江苏凯旋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樟木桥加油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凯旋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旋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6元,依法减半收取3538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合计6108元,由原告江苏凯旋石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