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206江苏南天絮凝剂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1206号
原告:江苏南天絮凝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文峰村5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龙定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南天絮凝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南天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南天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江苏中浩公司已经给付了货款,原告江苏南天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出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天絮凝剂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江苏南天絮凝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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