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高藩企业服务中心与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5426号
原告:上海**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琪,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企业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企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张晓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