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655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655号
原告: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2734636F,住所地江阴市龙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许桢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宸清,江苏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70575708B,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马岭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小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孔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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