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2734636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龙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3259574689,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43号办公楼三楼057号(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2)苏0281民初10556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偿还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900000元及利息、支付保险费800元、律师费55000元、诉讼费11679元。因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戈 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