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81财保497号
申请人: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龙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2734636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上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市河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30938747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上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45,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财产为此次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如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浩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上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45,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 琴
书 记 员 刘 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