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元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31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元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正北村8组。
法定代表人:孙金龙。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总部国际大厦E座33楼。
法定代表人:徐尹生,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元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武仲调字第00000156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元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武昌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1)武仲调字第000001565号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喻英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