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0967号
原告:上海仙缘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585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一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仙缘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仙缘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仙缘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