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百俊同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锦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149号之一
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58号欣业包装5栋1-2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吴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锦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霞轩3号。
法定代表人:任贤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德,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锦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锦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2599元,保全申请费1820元,由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