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隆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22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严冬。
被执行人:武汉隆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汉口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徐育绢。
被执行人: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汉口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
被执行人:武汉方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柏银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洁。
被执行人:陈洁,女性,1977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徐育娟,女性,1985年05月19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李亮华,男性,1974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大悟县吉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兴悟南路阳光嘉园第**。
法定代表人:徐传海。
被执行人:徐传海,男,1946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徐建,男,1977年03月19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大恒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兴悟南路阳光嘉园**。
法定代表人:陈金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隆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武汉方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陈洁、徐育娟、李亮华、大悟县吉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传海、徐建、
湖北大恒通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922执58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吴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