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

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1829号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综合大楼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8G。
法定代表人:刘光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7XE。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为4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苏凤英
杨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