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

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0695号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综合大楼B栋。
法定代表人:刘光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松,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汉口创业中心一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
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方兴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广东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