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执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村铁路温西货场旁振丰物流****,组织机构代码:092816006。
法定代表人:黄建勋。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厦万顺大厦****织机构代码:145163767。
法定代表人:杨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瓯海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1037186元及滞纳金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在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华侨职专)有应收工程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于2020年7月9日走访了华侨职专,查明其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CE××**的长城牌汽车一辆;2.被执行人在华侨职专有未结算的工程款。
本院于2020年3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辆,该车辆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封,已发参与分配函。2020年7月9日,本院通知华侨职专冻结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尚未结算,暂无法扣划。
截止2020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037186元及滞纳金等,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5946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在浙江移动微法院平台表示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国平
审 判 员 俞君阳
审 判 员 江丕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蔡上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