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破申57号
申请人:上海研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728号4幢2楼36室。
诉讼代表人:常丽茹。
委托代理人:乐学威,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万顺大厦A幢804室。
法定代表人:杨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研铂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城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鹿城建筑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其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鹿城建筑公司于1996年3月7日经温州市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本为5500万人民币,现法定代表人为杨琦。股东陈景均认缴出资3850万元,占股70%;股东杨琦认缴出资1650万元,占股30%。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号民初152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鹿城建筑公司向申请人上海研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450元及利息损失。因被申请人鹿城建筑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上海研铂实业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2018)浙0302执43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鹿城建筑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上海研铂实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鹿城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该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鹿城建筑公司移送至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2019年8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02执4365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鹿城建筑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鹿城建筑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本案应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被申请人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鹿城建筑公司对上海研铂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由生效判决确认,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债务,故被申请人已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鹿城建筑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综上,本院认为鹿城建筑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研铂实业有限公司对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飞潮
审 判 员 叶 飞
审 判 员 何士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小若
代书记员 汪超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