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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恢1289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17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625334873。
法定代表人:黄陈忠。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厦万顺大厦A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63767D。
法定代表人:杨琦。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2月7日以(2020)浙03破39号之二民事裁定宣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324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季章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