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春、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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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24执8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春,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万顺大厦A幢804室,组织机构代码145163767。
法定代表人:杨琦。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春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春以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324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金建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