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厦万顺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5163767。
法定代表人杨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403225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429元,执行费1643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CE××**长城牌小汽车,本院另案(2020)浙0324执438号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03225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29元,执行费16432元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琦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CE××**长城牌小汽车已另案查封,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9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建勇
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
人民陪审员  刘良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