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执异1198号
在本院依据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国际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成都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案外人万军对本院查封位于四川省彭州市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案涉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万军签约购买案涉房屋,在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后,万军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应当仅限于案涉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查封范围已排除转移给第三方的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故万军购买的案涉房屋不在本院的查封范围内,万军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相关异议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21年3月15日,本院根据甘肃国际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川01财保23号民事裁定,对华立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2021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21)川01执保1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四川省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以下事项: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但已转移给第三方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首次登记的房屋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本次查封范围内。
另查明,2018年9月25日,万军与华立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款457482元。次日,上述合同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签约备案。
以上事实,有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等证据在案为证。
驳回案外人万军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桓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于 洋
书记员 谢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