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23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39年出生,住容城镇。
被执行人:***,女性,1942年出生,住容城镇。
本院在执行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先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