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梅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