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终2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延发,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少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向球,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扬洲
审判员  易树龙
审判员  姚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严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