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营业场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2-4号。
负责人:廖丰安,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楼/div>
法定代表人:阮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深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鄂0592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694.16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