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执9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74566411X。
法定代表人:阮征,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红达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钟祥市莫愁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51083340H。
法定代表人:朱理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红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88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88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龚 兵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