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钟祥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执9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74566411X。
法定代表人:阮征,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红达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钟祥市莫愁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51083340H。
法定代表人:朱理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红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88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88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龚 兵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