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81民初2597号
申请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74566411X。
法定代表人:阮征,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钟祥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钟祥市莫愁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510834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钟祥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钟祥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钟祥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莫愁新城401至412商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钟祥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钟祥鑫红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莫愁新城401至412商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谭翛予
书记员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