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2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06号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邳州中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御华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邳州中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2民初1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