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金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金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7112号 申请人:武汉市金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汉市金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金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62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担保范围为446270.00元),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金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2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价值以446270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2751元,由武汉市金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