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汉阳执字第0027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众联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山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通山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通山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