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湖***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83164940A,住所地武汉武昌区民主路472号***座10层G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55716938X,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06民初168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租金81000元、违约金17719元、诉讼费1281元及逾期利息(以81000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9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支付本案执行费1931元;以上共计1019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01931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裴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