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建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高新区建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91执6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建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9号。
法定代表人胡子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10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成都市高新区建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建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川0191民初10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提取扣划其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建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科技支行20×××CNY账户上的存款52685.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向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