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9265号
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燕路7号。
法定代表人:祁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