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9265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燕路7号。
法定代表人:祁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7.5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合计1167.5元,由原告苏州市立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