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166江苏爱丝品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07民初416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爱丝品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板湖镇阜宁滤料产业园B区和合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原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理人:王东,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理人:王文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95号。
法定代表人:孟晓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国齐,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东东,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爱丝品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丝品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黄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伟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伟主审、人民陪审员王佩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王文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国齐、尹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丝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9127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损失金额暂定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废弃治理设备,合同约定价款为109000元,其中除17728元尾款外,原告已经支付完毕。合同约定验收(检测)标准为第三方检测,质保期为1年,具体设计方案、质量保证、设备维护、损失赔偿等以被告提供的《众明布袋生产废弃治理项目设计方案》为准。2018年1月1日,被告将设备交付原告并告知可以试运行,但试用过程中该设备不但无法达到《众明布袋生产废弃治理项目设计方案》上的效用,且存在漏水等诸多问题。为此原告积极就验收、维修、更换、退还等事宜与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设备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明确损失包括停产停业以及相关的订单损失,具体由法院酌情确定,6万元系估算金额。
被告众明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认可。理由如下: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的合同主要义务仅为提供货物,安装仅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所涉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二、被告依照合同已经完成了送货和安装义务。原告也在货物到达被告处时进行了清点和核对,安装过程中原告工作人员也一直在现场监工,货物安装完成后,原告和被告双方人员均在现场见证了设备正常运行。被告安装人员将设备如何操作传授给了原告工作人员,这样原告才同意被告安装人员离开现场。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
不存在违约,更不存在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的根本违约。恰恰相反,原告拖欠被告部分安装款,且多次向被告提出超越合同义务范畴的要求。被告本着客户至上的精神,尽量地协助原告,但原告无权向被告提出超越合同义务的要求,被告没有义务迎合原告的吹毛求疵。第三,被告完成安装后,原告一直使用设备,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向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原告不仅签收而且予以抵扣,再次证明被告主要义务已经完成,安装只是被告的附随义务。因为货物在原告处,原告一直使用至今,原告现在认为被告设备运行有问题,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即便原告提供了所谓的问题,应当判断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这些原因是否属于被告的合同义务,能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根本违约的标准,以及原告主张的损失的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被告众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安装款和铁材质喷淋塔货款,合计人民币85728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事实和理由:原告仅支付91272元,尚欠17728元。另外,原告采购铁材质喷淋塔一座,尚未支付相应货款及安装款。
审理中,被告众明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为:第一,合同第一条约定安装款为20000元,原告支付了2272元,尚欠17728元;第二,铁材质喷淋塔货款60000元,当时未约定,系按照市场价;第三,铁材质喷淋塔安装款8000元,当时未约定,系按照市场价;以上合计85728元。
原告爱丝品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关于安装费,根据设备安装合同的约定,需支付设备款15%的安装款即16350元,并非反诉原告诉状中所诉称的17728元。至于铁材质喷淋塔,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反诉原告提供的设备需要达到众明废气治理项目设计方案约定的效用,实际上该设备一直没有达到效果,是反诉原告自己增加的项目,因此相关的费用应当由反诉原告承担。此外,假设喷淋塔不是免费提供的,根据被告微信聊天中的陈述,情况也是按照成本价支付且安装费用是免费的。综上所述,即便存在货款未付,也仅是设备安装款1635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爱丝品公司(需方),众明公司(供方),签订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签订地点为苏州市;采购物品为光氧等离子一体机1套、PP材质喷淋塔1套、离心电机1套、电控柜1套,安装费(20000元),运输费(5000元),免费送第三方检测一次,以上总计109000元(包含17%增值税);质保期1年;(供方对需方提供换水培训一次);付款方式,预付款,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将总设备款30%的预付款,即32700元支付给供方,供方自收到预付款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把设备生产完毕,并在三日内提供其相应金额的发票给需方,并通知需方交货,需方按时支付剩余货款,否则交货期相应的顺延;发货款,在设备生产完毕后,供方交货前,需方支付总设备款55%的发货款,即59950元,如需方不按时支付发货款,则交货期相应的顺延;安装款,在设备安装后,需支付设备款15%的安装款给供方,即16350元;结算方式为银行电汇;送货至需方工厂,汽车运输,供方承担运费;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如协商未解决可在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支付合同预付款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传真件和扫描件同原件一样有效)。2017年12月,众明公司向爱丝品公司送货并安装完毕,开具了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为32700元以及59950元,价税金额合计92650元。爱丝品公司已支付91272元。众明公司对设备进行了维修,2018年5月初更换了新的铁材质喷淋塔一套,旧的喷淋塔已由众明公司取回。目前,在爱丝品公司处的设备包括光氧等离子一体机1套、铁材质喷淋塔1套、离心电机1个、电控柜1个、连接管1套。
2018年6月5日,爱丝品公司向众明公司发送第一份告知函,内容为:众明公司,2017年11月17日,我司与贵司签署废气治理项目合同,约定工期为二十五个工作日;然而直至目前,贵司废气治疗设备依然未能达到方案约定治理效果,且在此期间接连出现了各种设备故障和问题,耗费了我司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并给我司生产作业、现场存货及公司形象带来了无法估量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的宗旨,我司现与贵司沟通,请贵司于一周内(6月12日前)对设备做退款退货处理,拆除设备、还原现场,良性解决问题;若贵司继续消极处理,我司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2018年6月21日,爱丝品公司向众明公司发送第二份告知函,内容为:众明公司,2017年11月17日,我司与贵司签署废气治理项目合同,约定工期为二十五个工作日;然而直至目前,贵司废气治疗设备依然未能达到方案约定治理效果,且在此期间其接连出现了各种设备故障和问题,耗费了我司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并给我司生产作业、现场存货及公司形象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我司已于2018年6月5日发函通知贵司,要求贵司于一周内(即6月12日前)对设备做退款退货处理,拆除设备、还原现场,良性解决问题,直至今日,贵司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处置措施;基于该设备始终处于无法使用状态,并造成我司原有主要生产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给我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损失还持续发生,为此我司要求贵司以下事项;1、贵司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6月26日17:00前)拆除贵司合同提供的该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主件及附件);2、如贵司不能按要求完成该等拆除设备作业,我司将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拆除费用、保管费用、物损费用等)均由贵司承担,与我司或第三人无关;3、请贵司认真对待,我司保留进一步向贵司索赔的权利,具体索赔事项请直接联系我司负责人。
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爱丝品公司与众明公司尹东东的微信往来主要内容如下。2017年11月20日,爱丝品公司表示“尹总,今天把贵司的设计方案交我们生产人员重新核对了一遍,他们提出了几点疑问,还请解疑并在方案中体现出来,1、第三章第三条,废弃温度≤70℃,这个废气的温度我们无法保证,像夏天高温等情况、温度没有准确的保证的,我们只能提供我们设备出烟口的温度,具体到你们的喷淋塔时的温度我们不保证;2、方案中没有明确提出毛羽的收集、堵塞的清理等操作细则,这个部分要请你们表明,并且设计是方便操作的……”;尹东东表示好的。2018年1月,爱丝品公司表示“除烟设备目前的问题,1、水箱里的水消耗过快,开十个小时大概要补充10桶水,停机后光氧箱下面漏水;2、顶部吸烟还是不够彻底,有漏烟现象;这两个问题是目前没有解决的,麻烦你沟通一下”;尹东东作出回复。2018年1月11日,爱丝品公司表示“尹总,今天11号了,改善目前设备问题的后续追加设备还没进厂,请确认下时间”;尹东东表示“设备在生产中我会尽快的,时间下午给您回复”;爱丝品公司表示“上次说12号能计划装好改好,又要延迟了吗?我们的生产都受影响,客户时间也一直被迫后延,请尽快确认”;尹东东表示好的。此后,爱丝品公司陆续向尹东东反映存在大设备顶部PVC管道变形、除烟设备整改迟延、存在脱蜡的刺鼻味道、喷淋塔下面有缓慢渗水现象、每天差不多要往喷淋塔加一桶水、水位下降很快、流水、烟囱帽子掉了、两个小机器互相传烟、四个接头处漏烟、喷淋塔水管漏水等多种问题;尹东东均表示立即解决,并多次派工人上面处理。2018年5月7日,爱丝品公司汇总设备问题后通知尹东东,主要为“1、除味不彻底,排出的烟仍有异味,2、风机出风口有水渗出,3、没工作一夜需要补水约500公斤,4、紫外线灯管个别损坏,5、喷淋塔水管漏水,6、顶部收集烟气不彻底,有烟溢出,7、水进入光氧箱及风机,存在安全隐患”。2018年5月8日,爱丝品公司通知尹东东“昨天补漏水后晚上使用,喷淋塔全是泡沫,这是什么情况?”;尹东东表示“安排过去”。2018年6月7日,爱丝品公司表示“尹总,问题之前都反馈给你们了,你们没给回复,我们公司无法继续耗费时间等待,也没办法承担等待期间的风险,现在公司判断需要退货”;尹东东表示“维修可以的,我们货是不能退的”。
爱丝品公司与众明公司欧阳文刚的微信往来主要内容如下。爱丝品公司表示“欧总你好,这是之前和贵司反应过的一些问题和视频资料,请参考,另外,室外烟囱的帽子掉了,喷淋塔里面没有加任何防腐或中和用的助剂,我们担心会腐蚀管道,由照片看已经出现了锈蚀,估计也有脏水回流的原因”;欧阳文刚表示“主要是你们上面的温度太高了,塔里加水进去就蒸发,然后蒸汽在管道里遇冷又液化成水,水在后面就流出来了;PP的塔本来就防腐蚀的,这个是没什么问题的,当时没用铁塔也是从这方面考虑的,怕用铁的马上就腐蚀掉了”;爱丝品公司表示“温度部分做了沟通,方案里面也注明设计时会考虑相关因素的;塔还好,主要是烟气管道部分”;欧阳文刚表示“考虑是考虑了,没想到温度会这么高,当时你们说一二百度,现在从实际情况看400度都不止”;爱丝品公司表示“这部分我们是没有自己测量,也不具备条件,所以邀请你们实地勘察的,可能的要素我们提供预判建议,还是以你们的考察意见为主进行”。欧阳文刚表示“我们的意见再加个水塔来降温,从源头解决问题,用不锈钢的,你看地方还能不能放得下,塔呢我们按成本价提供,人工安装费也全部免了,这样你和领导商量下,好不好”;爱丝品公司表示“是把目前的喷淋塔更换掉对吗;我们分析是目前的喷淋塔大小和风机不匹配造成的”“水塔另收费是什么成本价?另外收费是不合理的;合同签订了我们还是依照合同进行,方案因效果未达成需要修正,这个我们可以接受调整,但是我们签署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效果,所以方案调整还是贵司是专业操作者,我们接受调整但是这个问题和其他费用由我们公司来承担是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的,后期如果调整后设备运转良好,我们可以介绍客户资源共享,这都是可以的,并且在合作刚开始也都介绍了旁边的客户,结果现在人家那边也出现问题,我们是很愧疚的”。欧阳文刚表示“来苏州我们招待下,项目做成这样感觉挺难受的,来来回回我们也改了五六次”。众明公司为爱丝品公司更换喷淋塔后,2018年4月22日爱丝品公司通知欧阳文刚“调换喷淋塔后光氧部分依旧有水”;欧阳文刚表示“我们那个里面还没有修整他,今天他就过去休整一下”。之后,爱丝品公司连续向欧阳文刚反映设备问题。
爱丝品公司与众明公司朱山微信往来的主要内容如下。2017年11月21日,朱山向爱丝品公司发送电子文档一份,标题为《方案爱丝品公司20000风》,并表示“您这边的废弃温度不会达到150℃吧,前面包括管道缓冲,温度,不会有任何问题的;毛羽状我们在进出口有个管道过滤网,易清理的”;爱丝品公司表示“路口温度高,具体缓冲道你们设计的距离和温度下降的空间我们没有相关经验,所以不好说”;朱山表示“没问题,吸风口不是紧贴着炉口的,所以吸入的温度就不会高,这个您放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微信记录、光盘,被告提供的合同、发票、光盘,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爱丝品公司另提供证据1、江苏爱丝品环保新材料废弃治理项目设计方案一本,加盖了众明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载明设计单位系众明公司,联系人为朱山,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其中包括公司简介、项目概况、设计依据、通风量及设备选型、设计参数及设备选型、设计规模与废弃异味标准、废气处理工艺流程、控制系统用电设备一览表及货物出厂例行检验、产品质量保证计划与防火防爆、生产周期、运输包装说明技术资料及运行维护注意事项、工程安装质量保证与认证、售后服务承诺、众明资质与案例图、质量体系认证等内容,其中载明净化目标为排放达到工业排放标准;废弃进入喷淋塔及光氧等离子一体设备的条件(温度≤70℃,相对洁净气体,设备处理后尾气排放达到国家工业排放标准);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由被告根据设计方案提供废气治理项目设备一套。证据2、设计方案替换页三张,加盖了众明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骑缝章,对设计方案中的相应内容作了变动,其中载明:废气进入设备的条件为喷淋塔≤150℃,光氧等离子温度≤70℃,相对洁净气体(含毛羽絮状物由进出风口管道过滤器过滤后经喷淋塔保证后续无可见絮状,难堵塞,易清理),设备处理后尾气排放达到国家工业排放标准,证明被告以微信方式将替换页发送原告,系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
被告众明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加盖的众明公司印章是真实的,但均不认可,也不属于合同内容。
证人竺某依原告申请出庭作证:我是原告的员工,设备从安装到使用一直由我操作,发现很多问题,如设备漏水等,更换了喷淋塔后产生大量泡沫,至今无法正常使用。
证人刘某依被告申请出庭作证:我是被告的员工,当时是我安装管道,后来还去了一次,是因为喷淋塔冒泡沫,当天换了清水就没有问题了,我就回去了。
原告爱丝品公司对证人证言质证,对竺某证言认可;刘某证言可能存在帮助众明公司的倾向,但客观上也说明设备存在问题。
被告众明公司质证称,不认可竺某的证言;对刘某证言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1、2加盖了众明公司的印章以及骑缝章,微信记录中也有朱山发送设计方案的情况,故予以认定。证人竺某、刘某的证言与微信记录的内容相互印证,可予认定。
原告爱丝品公司还表示,设备交付后没有进行验收,保质期为1年,从设备达到效用后1年保质期届满,但设备一直没有达到相应的效用;更换喷淋塔后也没有进行验收;2018年6月5日发送告知函后就停止使用设备,目前设备还存在溢出大量泡沫、管子漏水、喷淋塔内部锈蚀三个主要问题,并且一直无法解决。原告明确解除合同的理由为:被告提供的设备达不到设计方案要求的效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针对更换铁材质喷淋塔,被告口头答应免费更换;损失60000元系估算,包括停产停业以及相关的订单损失,由法院酌情确定。
被告众明公司还表示,设备送到原告处即验收了,但合同对验收没有约定;从送货后一年质保期届满;更换喷淋塔后再次进行了验收;目前,设备确实产生泡沫,但不清楚原告增加了什么材料导致;漏水问题也存在,因为原告提供的现场温度仅为150度,实际使用设备时温度达到400度以上,高温水蒸气在管道中输送时产生水汽外溢;不掌握内部锈蚀的情况,仅有外部锈蚀;被告的设备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以上问题是原告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不是设备本身的问题,由于原告当时说温度最多一二百度,实际使用时现场温度远远超过,所以才产生了上述问题,按照设计是没问题的,主要是原告错误的提供了温度数据造成;上述问题也可以解决,方法是水箱加大,设备加大;不认可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铁材质喷淋塔的价款60000元以及安装款8000元都是口头约定,因客观产生该费用,所以应由原告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交付设备并安装后,设备始终存在各种质量问题,被告进行了多次维修,并于2018年5月份更换其中重要部分即喷淋塔,但仍然存在溢出大量泡沫、漏水等问题。被告主张系因原告错误提供现场温度造成,但根据微信记录,原告始终强调对温度不保证以及自身缺乏相关经验不好说,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纳。被告表示要解决上述设备问题需要水箱加大以及设备加大,表明通过对设备进行维修已经无法解决设备问题,故认定被告设计、制作、交付并安装的上述设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可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应将已付款91272元返还原告,并取回交付原告的光氧等离子一体机1套、铁材质喷淋塔1套、离心电机1个、电控柜1个、连接管1套。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60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苏爱丝品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的合同解除;
二、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爱丝品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91272元,并取回其交付原告江苏爱丝品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光氧等离子一体机1套、铁材质喷淋塔1套、离心电机1个、电控柜1个、连接管1套;
三、驳回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3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2元,合计4297元,由原告江苏爱丝品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19元,被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78元(其中2006元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黄伟丰
审 判 员  黄 伟
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