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890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5890号之一
原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6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70元,合计人民币1933元,由原告江苏众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