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宜阳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经营者阳莉,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柏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
法定代表人徐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宜阳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418635.7元;二、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宜阳建材租赁站扣件螺丝61070个;三、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宜阳建材租赁站支付租金473669.24元(已扣除2018年6月14日的4万元,同年8月27日的14万元),并从2018年5月7日起至租赁物返还或折价赔偿之日止,按照钢管0.006元/天/米、扣件0.003元/天/套的标准继续支付租金;四、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宜阳建材租赁站运输费及下车费30056元、扣件洗油费10000元;五、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租金207545.24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95倍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六、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295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90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2223.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宜阳建材租赁站扣件螺丝61070个。
三、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2018年5月7日起至租赁物返还或折价赔偿之日止,按照钢管0.006元/天/米、扣件0.003元/天/套的标准继续支付租金。
四、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租金207545.24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95倍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五、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兴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日万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宜阳建材租赁站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章富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