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3328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女,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锻造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