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宇防腐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3执1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志鹏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三街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惠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古田小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利丽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27-1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环宇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志鹏锻造有限公司、武汉惠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利丽标准件有限公司、武汉市环宇防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民二初字第00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42983.08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5月21日罚息为58006.54元,此后的利、罚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9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0954元、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16354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志鹏锻造有限公司、武汉惠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利丽标准件有限公司、武汉市环宇防腐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志鹏锻造有限公司、武汉惠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利丽标准件有限公司、武汉市环宇防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汉民二初字第00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