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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等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32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杨德,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汉潮、黎小雪,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志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殷萍,女,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曹秀秀,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李胜利,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高桃华,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山洪,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高建英,女,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武汉志鹏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被申请人武汉惠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被申请人武汉利丽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被申请人武汉市环宇防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山洪。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陈志明、殷萍、曹秀秀、李胜利、高桃华、王山洪、高建英、武汉志鹏锻造有限公司、武汉惠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利丽标准件有限公司、武汉市环宇防腐有限公司发生借款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志明、殷萍、曹秀秀、李胜利、高桃华、王山洪、高建英、武汉志鹏锻造有限公司、武汉惠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利丽标准件有限公司、武汉市环宇防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陈志明、殷萍、曹秀秀、李胜利、高桃华、王山洪、高建英、武汉志鹏锻造有限公司、武汉惠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利丽标准件有限公司、武汉市环宇防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明、殷萍、曹秀秀、李胜利、高桃华、王山洪、高建英、武汉志鹏锻造有限公司、武汉惠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利丽标准件有限公司、武汉市环宇防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