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老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海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7民初11104号
申请人:老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海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52号王家墩广场A-502、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老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肯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海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老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海镜公司的财产在607207.73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海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循礼门支行2708××××0001账户在607207.73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57元,由老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史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