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邛崃执字第91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号“芳邻阳光”X楼有登记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成房预售邛崃字第X号下的地下停车位81个。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诉前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号“芳邻阳光”X楼的地下停车位81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成房预售邛崃字第***号,房号分别为: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10、0011、0012、0013、0014、0015、0016、00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24、0025、0026、0027、0028、0029、0030、0031、0032、0033、0034、0035、0036、0037、0038、0039、0040、0041、0042、0043、0044、0045、0046、0047、0048、0049、0050、0051、0052、0053、0054、0055、0056、0057、0058、0059、0060、0061、0062、0063、0064、0065、0066、0067、0068、0069、0070、0071、0072、0073、0074、0075、0076、0077、0078、0079、0080、0081);
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