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海科路东段88号附901号1栋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何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国全(特别授权),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新区一号路。

法定代表人:黄宗义,该公司执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0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唐统金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银行、保险、工商登记、婚姻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皓

审判员 唐统金

审判员 雷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