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海科路东段88号附901号1栋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新区一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2019)川10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2019)川10民终2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保险收益、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自2022年1月16日起,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继续将被执行人内江市坤山投资有限公司在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城市建设增减双挂钩项目的投资成本和综合服务费125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取、扣划,但未实际提取、扣划。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已查***的财产,申请人要求续行查***的,应当在采取财产查***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的法律后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