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财保22号
申请人:***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长江路特**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传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姝峰,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吴鸿庆。
申请人***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新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思新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汉龙公司银行存款474649.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思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74649.5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93元,由申请人***新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启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