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财保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长江路特**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传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姝峰,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吴鸿庆。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新砼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鄂0113财保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汉龙公司474649.5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思新砼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汉龙公司474649.5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思新砼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74649.5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启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