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川海门业有限公司、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3868号
原告:湖南川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玉华乡玉石桥(湖南瑞泽农化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潘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吴鸿庆。
原告湖南川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现原告湖南川海门业有限公司以案件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川海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川海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8元,由原告湖南川海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跃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何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