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3民初7831号之一
原告: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码头镇龙窝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与被告湖北汉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4元,保全申请费1743.5元,由原告瑞昌市富华木业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